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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律师——那门是窄的

本主题由 soulcried 于 2008-11-19 16:30 移动

律师——那门是窄的

律师——那门是窄的     



        从进入法学院的那一刻,我想至少有一半儿的法科学子憧憬着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财富、荣誉、地位等美妙的幻景构成了大家对这一职业的向往;或许,也正是这些诱惑着大家选择了这一专业。
        然而,我也可以毫不怀疑的说,从进入法学院的那一刻开始,你们已经开始怀疑自己当初的选择!四年的法科学习不仅没有强化大家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期待,反而使大家漫无目的的虚妄中熄灭了薄弱的理想。

       越深入便越接近真实,而真实的情景让大家逐渐放弃对于“法律”这一名词的热诚。某一天,就业和生存的压力开始成为我们的第一选择,由此,我们不再憧憬、我们不再信仰,留给我们的,只是大学期间种种生活的回忆,或多或少,或明或暗,或真或幻……
       某一天,当我们忽然想起曾经的理想,除了苦笑,我们还能找回什么?我们不会像失去自己心爱的宝贝那样泪雨滂沱,我们甚至会问自己:难道我曾经想过成为一名律师吗?
       或许没有吧,抑或许……

       大学毕业前,一直想着为师弟师妹们写点什么,哪怕只是只言片语,然而始终不知如何提笔,初感惭然,久则漠然。时间逐渐沉淀下来,想想,平静的和大家谈一些吧,不求能够带来什么助益,只希望那些认识我的人看到这些,能够再记起这么一个人,他和大家一起聊过天,吃过饭,参加过沙龙,偶尔给大家上过几节课,参与了教材的编写,或许,你们还记得他在律所做的不错……
       其实我知道,考研、工作、司考的压力已经一步步的摆在你们的面前,你们更想知道该如何去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路,但是此刻我却不想说这些,我只是想和大家分享一些初入律师职业的经验和技巧,让大家先学会该怎么走,然后再去考虑:自己是否适合走下去?

       在这之后,我会陆续的和大家分享一些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各类方法和技巧。这其中很多并非我的原创,放在这里只是希望能给大家一些提示,让大家知道:那路是长的,那门是窄的……


阅读提示:

       《初入律所的实习须知》                          ………………2楼

       《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一)                        ………………3楼
       《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二)                        ………………4楼
       《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三)                        ………………5楼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一)          ………………6楼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二)          ………………7楼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技巧》(一)            ………………12楼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技巧》(二)            ………………13楼

  《律师诉讼和解的谈判技巧》(一)            ………………16楼
  《律师诉讼和解的谈判技巧》(二)            ………………17楼


       《实习律师及助理基本守则》(一)            ………………26楼
       《实习律师及助理基本守则》(二)            ………………27楼

       《实习律师及助理基本守则》(三)            ………………28楼


未完待续:
       (因本帖准备了很长时间,故需要整理以后陆续发上来,不便之处谨望谅解!)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22 14: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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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入律所的实习须知



一、实习须知:


    1
、上班时间:掌握好实习时间,切不可迟到早退!


    2
、保密:因实习生所接触的案件大部分为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故,凡是在事务所接触到的案件材料及其他有关案件的信息均应当对外(包括家庭成员)保密。原则上不得将案件材料带回家。



二、实习内容:


    1、了解律师事务所(认识所有律师及辅助人员、指导如何操作电脑、复印机、传真机、如何查询法律数据库,填写委托手续,等等)。


    2、接待客户,调查笔录,参加庭审,会见被告,参加谈判,参与调查,起草备忘录,起草、审查合同,起草代理词、辩护词,演讲,参加模拟法庭,等等。


    3、涉及业务范围: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商事案件、涉外案件、行政案件)



三、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


    2.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学会在律师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律师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


    3.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代理能顺利、高效地完成;


    4.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了解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真正从课本中走到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多彩的实际生活。对于诉讼流程全面了解。


    5私下里草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然后请律师审查并给予指导;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


    6对需要调查取证的案件,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


    7.主持调解或处理撤诉问题;


    8拿一些案例向律师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



四、了解、掌握处理案件流程:


    一个诉讼案件流程,大致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找到,或者发现当事人。这当中很考验律师的社会人际关系,应用自己已有的人脉迅速找到当事人并进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调解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途径,这样可以节省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达成协议,接受委托,签订代理合同。


    3.尽可能地列出一个全面的,需要当事人准备的材料清单。这很关键,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因为到了法庭上证据是最重要的。


    4.梳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准备起诉状,并附上主要的证据,或者关键的证据。这当中的工作相当的繁琐,对于律师来说也相当的关键,要找到其中的因果联系和重要与否很考验律师的能力。这也是作为实习律师要重点学习和掌握的东西。


    5.在举证期限内,列出一份大致的,交给法庭用的证据清单。


    6.阅卷,拿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或者,申请进行证据交换。在大多数实践中,一般都会申请进行证据交换,这样就会有针对性的进行准备。


    7.开庭前,根据自己一方与对方的证据材料,列出法庭质证用的详细的证据清单。


    8.开庭前,准备好至少两轮的辩论意见,尽可能地全面,然后在法庭随时进行调整。


    9.开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休庭后,尽可能快地整理出代理词,在质证提纲与辩论意见的基础上。


    11.等待法庭的调解或判决。


    12.判决后,不上诉的,本案直接结束。上诉的,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写出上诉状。交给一审法院,交费,并等待二审的开庭。


    在此期间,准备二审开庭用的法律方案及代理意见。


    13.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


    通过学习,掌握了这样的一个大致的流程之后,遇到案件就不会手足无措了,当然,这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到的具体的案件处理上就要看个人法律素养及驾驭法律能力了。



五、定期学习


    定期由执业律师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及分析处理其他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工作机构和律师的基本任务及业务;熟练地掌握代理、辩护、咨询、代书,以及 任法律顾问时律师的具体的工作技巧和方法;能够正确、熟练地书写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及各种诉讼状和其它法律文书。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9 15: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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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一)



一、接待咨询

    接待咨询需要注意的问题:

    1、认真听当事人叙述案情,然后阅读其提供的必要材料;

    2、如遇当事人废话连篇,可引导其沿着正常思路叙述;

    3、关掉手机,或调到震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接听电话时,需对当事人解释清楚并赔礼道歉;

    4、即使问题很小,也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者漠不关心;

    5、在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时不宜再办公 。

    6、遇当事人问案件能否胜诉,可告知在“理论上”是否能胜诉,不能对其打保票;

    7、遇法律关系复杂案件,要在纸上画出法律关系图,有利于分析问题。

    8、最后总结案件结论,尽量是实体上解释,少说或者不说程序问题。

    9、遇复杂案件或自己叫不准的法律问题,可向当事人询问一些概括性问题;

    10、如遇到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技术问题,告知当事人提供相应技术规范或有关专家意见;

    11、遇特别重大案件,不宜当场作出结论,在争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研究后告知结论;

    12、收取当事人任何文件材料,均需要出具清单。


二 接受委托

        1、洽谈代理费。

        确定律师费用非常棘手,特别对于年轻律师来说。要价不应太低,以免贬低自己;也不能索价太高,过高地估计自己服务的价值会失去客户。即使客户接受了高昂的律师费,也会有两种结果,如果案件胜诉,他们会回过头来认为律师的工作量与收费数量不符,甚至投诉律师乱收费;如果败诉,律师面临的是他们几乎全额退费的无理要求。

      可见,每个律师都必须维护统一的收费标准,并要不惜代价地坚持到底,切忌乱降价的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这既是为这个行业考虑,同时也是为律师自己考虑。相反,律师在协商收费(高于标准)时也应谨慎从事,避免格式合同的使用,不要授人以柄。可通过收案笔录或者谈话,及当事人对案件的重视程度,预测代理费的收取范围。

       2、做收案笔录。

        告知当事人不如实陈述案情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本案的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案件的难点;如可能,告知取证难度及那些工作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做,那些工作需要配合律师工作;需当事人签字。

       3、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合同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签订,其中要明确的主要问题: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要求当事人不能伪造证据;明确本协议期限,即哪一审级,代理律师负责哪一阶段的工作;收费数额及事项;解除合同的事由;违约责任等。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9 16:0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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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二)


三 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1、如作为原告,诉前准备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

          (1)必须认真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2)案件定性问题;主要考虑债的发生原因,根据不同原因债的成立要件来分析;

          (3)考虑对方是否有可供保全或者执行的财产,紧急情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4)准备证据材料,审查证据体系是否完整;证据本身(如票据、发票)等前后顺序是否正确;证据体系本身是否前后矛盾;视听资料的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其内容陈述的时间是否一致;

         (5)要证明的问题:主体问题、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问题、当事人授权是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涉及财产所有权问题、诉讼标的的有关证据、证人证言(提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相关案件事实是否需要鉴定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视听证据的效力问题;

         (6)查找相关法律规定;

         (7)撰写起诉状或答辩状。一个高水平的起诉状会给法官良好的印象,甚至产生先入为主的效果。法官会认为办案律师办事条理清晰,干净利落。起诉状需要精练、准确,紧紧围绕诉讼请求。在起诉状中,尽量简明扼要,用精练的语言,围绕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避免长篇累牍,不要将起诉状写成代理词,除非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

         如案情比较简单,可在起诉状中将案件事实部分叙述清楚,让法官一幕了然。如个别案件诉讼思路、技巧等需要暂时保密,要注意不要将这些信息体现在起诉状中。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需要具体明确,涉及请求金钱给付的,要由明确的数额。如伤害赔偿案件某些项目暂无法主张,需在起诉状中载明“暂主张”某向赔偿数额。

         (8)对起诉状的修改。如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较多,需要对起诉状进行反复修改,且必须将成型起诉状提供给当事人,避免疏漏某些问题或暴露对己不利的问题。其诉状中尽量不写当事人的联系方式,避免法官直接与当事人联系。

          (9) 要特别注意在法律文书中的“自认”问题。

      2、起诉及举证

         (1)起诉时需提供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详细地址,以方便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2)明确举证期限。


         (3)在举证期限内,将所有能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有些证据提供给法庭,可能对己方产生不利影响,这些证据的运用要慎重。


         (4)编写证据目录。证据目录列名证据序号、证据来源、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一个清晰简明的证据目录,可以让法官对办案律师产生办事有条例的良好印象。在举证时限的中后期提交法庭。这样可以等待对方举证,视情况调整己方证据体系,亦可以缩短对方提供反驳证据的时间。


         (5)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便于查找、避免丢失;


         (6)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均有当事人自己保存,办案律师只收取复印件或复制品;


         (7)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鉴定、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需要公告等请求,需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如超过举证时限后取得新的证据,及时向法庭申请举示新证据。
         (8)注意《证据规则》及期货、股票案件等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9)需要调查取证的及时调查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告之当事人取证情况。调查收集证据要讲究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因人制宜是取证成功的关键。不要忘了“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这些基本方法。另外,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为了避免时过境迁,应及时取证。实践证明,收集证据抓得越紧,进行得越及时,就越能收集到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必须认真、细致,即使发现微小的迹象和不明显的线索,都应细致地加以收集研究。实践证明,有些案件,律师在开始收集证据时,往往发现一些微小的迹象,但经过认真分析、细致调查,竟成为查明案件的重要依据。在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律师认为委托人能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而其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后,律师可以拒绝为其继续代理。此外,律师因客观原因在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勘验物证和现场的,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共同参加。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律师也应根据案件情况及时进行代理。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反复熟悉案情。

         (1)律师在占有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反复熟悉案件事实,吃透案情,这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①倾听当事人陈述。

         代理(辩护)律师要不厌其烦地倾听当事人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并要善于提问,就其陈述中不清楚或不十分清楚的情节或案件细节反复询问让其解答,有些证据线索就是从当事人认为无关紧要甚至完全无关的细节中挖掘出来的。当事人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的内容有时也不能放过。

         ②阅读和研究证据。

         律师应当反复阅读、抄写、摘抄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仔细研读对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查阅书证,认真研究物证照片,查看原物,辨别真伪。争取把每个证据的基本内容与要点熟记于心,不仅要研究关键性的证据,对不引人注意甚至被认为是枝节的问题,也应反复推敲,加深记忆,破绽往往就在这些地方。

         ③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

         编写证据目录与说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目录与说明应对每个证据的形式、证明对象、举证目的、证据来源、编号及各证据的内容摘要进行详细列举,逐一说明,末尾为“XX律师编制,年 月 日”这使人看后一目了然。事实上法官、仲裁官们对编写证据目录及说明都很乐意接受,并给予肯定。

         ④确定法律关系。


         律师弄清案件事实后方能给案件定性,确定一个案子是何种法律关系,对诉讼的胜败至关重要,法律关系决定于法律事实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律师必须培养其对事物的洞察力和高深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之善于灵活运用,才能判断准确,恰当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⑤形成自己的诉讼观点和意见。

         诉讼观点是律师经过认真研究、准确记忆和反复思考检索这样一个复杂的脑力劳动后所形成的对案件的基本看法,它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和事实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得出己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行为违法性的主观意见,籍以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

         (2)律师应腾出开庭前三天或更适当充裕的时间作好以下工作,切忌“临时抱佛脚”仓促上阵。

          ①界定双方争议的焦点。

          律师应对起诉状和答辩状进行比较研究,将有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罗列出来,以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围绕该焦点筛选有关的证据,将原告起诉证据与被告答辩证据进行比较和鉴别,寻找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突破口。

         ②查找法律依据。

         将案件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下来单列一页,作为开庭的备忘材料,注意注明出处、颁布时间、生效时间、颁布部门和法规性质、效力等级等内容,以备当庭引用,并给法庭备送一份。

         ③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律师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编写一个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针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内容及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所形成的基本纲要。

         ④制作代理(辩护)意见。

         根据手头掌握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已经界定的法律关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法学理论形成律师自己的出庭代理(辩护)意见。但不宜过细,因为律师还必须根据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充实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过于具体详细反而会束缚手脚。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9 15: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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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三)



四 开庭审理阶段

       1、程序无小事。

        ①法庭首先要核对当事人身份。要考虑当事人授权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授权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考虑对方代理人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还是以律师身份代理,了解对方的知识背景。

       ③对法庭明显剥夺己方诉讼权利(主要是程序上的权利)时,及时向法庭表示抗议。对法庭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可以要求法庭记录,然后退庭,以视抗议。当然,这种做法要慎重,与法院闹的太僵,会损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当然,如果作为被告,且不参加诉讼案件无法查清的情况(例如期货案件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一方当事人),退庭也无所谓,法院缺席判决也没法判,估计只有中止审理。

       2、事实与证据。

       ①陈述。大多数当事人不喜欢陈述事实,有些当事人甚至没有提到对案子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律师要对从当事人那儿收集来的事实进行思考,整理并且赋予它们以法律的形式。 律师必须在庭前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尽量不遗漏细节问题;如当事人某些案件事实需要保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在法庭上陈述;如遇自己不了解的案件事实,切忌不要信口开河,应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一旦律师自以为是说走了嘴,可能要面临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风险。

       如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不明确,或诉因不明、多个诉因等情况,必须申请法官要求对方明确上述情况,以确定己方答辩内容。如对方变更诉因,可要求法庭另行制定举证时限。

       ②举证。只有那些能够证明自己状子中的论点的书面证据,才能向法庭提出。律师应按照事先编写好的证据目录逐一列举、宣读证据,并分别说明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在有一些案子中曾经出现过由诉讼的某一方提出的文件却反过来不利于自己一方甚至推翻了自己一方的论点。律师的这一类疏忽是不可原谅的,这种疏忽常常会招致不光彩的失败。注意对方是否逾期举证。

       对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对方不需要举证。如对方的基本证据没有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已方没有必要主动举证。

       ③质证。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多份书证的前后顺序是否存在矛盾,如发票的前后时间与发票本身印制号之间是否矛盾;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视听资料要审查其创建时间、修改时间并与原始文件比较、复制视听资料与原始视听资料文件大小的比较;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证言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对方是否在举证实现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与案件有厉害关系;证人对案件发表评论性语言可申请法官要求证人不要对案件加以评论,或者在证人作证后,向法庭声明,该证人所做证言是基于自己的揣测、分析,而不是直接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针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询,找出其破绽,避实击虚,打乱对方阵脚,达到以守为攻,各个击破的目的。

       质证的过程也是一个辩论过程,切忌在质证中放过任何一点辩论机会,这十分关键,因为法官和仲裁官认证时,他们必须以质证的结果为根本基础,我们曾经遇到过法庭辩论时对方律师引用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事实根据,这时只要你提出“听不懂”法官会马上制止他。对鉴定结论有意义,立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

       ④询问证人及对方当事人。律师在询问证人及向对方当事人发问时,如果被问者所答于己方不利且出乎意料,不要紧张,可以要求其重复一遍,以争取时间思考,如果时间还不够,还可以以“问题太长、未叙述清楚和未听懂”为由,向法官求助,法官即会责令其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地叙述,在这段宝贵时间内,律师就可以形成反驳的理由。遇证人不能正面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可申请法官要求证人回答问题;尽量引导证人回答“是”或 “不是”;

       ⑤笔录。庭审阶段一定要认真听、仔细记,以备向证人、对方当事人发问,完善庭前准备发问的提纲并注意从对方发言中捕捉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和证据线索,及时表示同意并提请法庭记录在案。对于不利的证据和观点,要思考对策,快速作出反应。这是案件代理经验长期积累的结果,并非一日之功,要有意识地训练这种逻辑思辩能力并反复锤炼,力争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法庭笔录最好在争得法官同意得情况下,拷贝下来,或者复印下来,以利庭后仔细分析法庭情况,写好代理词。

       3、法庭辩论。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和意见。事实有利谈事实;法律有利谈法律;事实和法律对自己都不利,就讲讲法理;如法理也讲不同,就讲哲学。事实上,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据)来论证自己观点(论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代理(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不必过多重复(切忌一轮辩论后,二轮再重复以前的观点)只须作概括说明。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对法庭调查过程中,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一句代过即可。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一个令人不会感到刺耳的动听嗓音是律师所必需的。有的法官曾经抱怨说,长时间地倾听某个律师的发言会使他感到疲倦,而造成疲倦的原因不是辩护的内容,而是辩护者的声音,适宜的态度也具有同等的重要性。某些律师那种好斗的态度只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而无益于赢得法官的同情。

       一个成功的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必须了解他的法官,法官最终也是普通人,每一个法官都不可避免地有着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虽然有时甚至法官自己都感觉不到自己具有这种偏好。但是,了解这些偏好却是律师的责任,这种了解可以使辩护律师不盲目的说话与做事,从而能够避免触及某些偏好而失去法官的同情。

       你不仅应当了解你的法官,也应当了解对方的律师,了解他的长处和他的弱点。律师也有他自己的特殊偏好,这种特殊偏好往往向对方暴露了他自己的长处与弱点。因此,要了解对手,尽力抓住他的弱点,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因为被对方抓住弱点而乱了方寸。

       4 、关于代理词(辩护词)。
       一般代理词或者辩护词,不宜在开庭后直接提交法庭,除非案件非常简单(但对于律师来说,没有简单的案件,每个案子都有其“复杂”之处)。在庭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而没有来得及补充或者遗漏某些细节,可以通过对开庭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庭审笔录的阅读发现,并在代理词或辩护词中予以补充。


       在撰写代理词时,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及使用法律问题,一笔代过即可。主要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及使用法律问题进行论述。这样,不仅对庭上遗漏问题可以进行补充,也可以为二审打好基础。



五 、庭后工作。

       律师的工作并不是开完庭即万事大吉。事实上,庭后有很多工作需要律师去做。在开庭之后,关于案件争议的焦点,法官也会认真分析。负责任的法官,还会与其他合议庭成员合议。在合议庭合议之前,与法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甚至撰写法律意见书,可以对法官产生重要影响。当然,有些法官比较讨厌这种做法,就罢了。但至少要掌握案件进行的节奏,并及时通知当事人。有时候当事人非常需要这些信息。


       但判决结果下来以后,要马上分析法官判决的理由。分析法院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使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并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就是否上诉问题,要争得当事人意见。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9 15: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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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一)



        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目前关于律师执业技巧的研究重心主要倾向于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技术,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与委托人会谈技巧的研究,特别是初次会谈技巧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

        然而,作为律师后续工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有其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通过会谈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包括:案情、委托人对案件的评价以及所希望采取的解决方式(由于委托人咨询或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且律师一般会在会谈过程中给出一些解决案件的建议,因此委托人一般只需对律师所给出的多个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即可)等。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会谈前的准备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2、欢迎委托人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

        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姓名、学历和职位等)。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3、律师费

        中国人往往忌讳在见面一开始就谈钱,但是如果律师与委托人在会谈前不就律师费进行协商,今后的工作就无法顺利进行且容易产生很多矛盾。此时需要明确的问题其实是很多的,主要包括:

        (1)计费方式:计时收费,即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间作为计算单位 ;计件收费,即按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数量为计算单位;固定收费:即律师与委托人在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约定收取的律师费。

        (2)收费方式:提前收费,即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前预收律师费或有委托人先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预付款),在法律服务提供结束后再交纳余款;阶段收费,即根据案件处理的进展分阶段收费;终了收费,即等法律服务提供完毕(案件处理完毕)后一并收费; 比例收费,即涉及财产标的就按争议标的收取律师费。

        4、保密问题

        律师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就必然要了解委托人的一些隐私,为了缓解委托人的顾虑,律师必须在会谈正式开始前向委托人说明:法律规定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保守隐私,因此,委托人可以放心陈述案情。

        5、陪同人员

  有些委托人喜欢由亲属或朋友陪同去律所与律师进行会谈,有陪同人员一起参加会谈可以减轻委托人会谈时的心理压力,让会谈顺利进行。但是,有的场合下陪同人员是不适合参加会谈的,比如青少年案件,家长参加会谈会让会谈的气氛变得压抑,妨碍青少年对案情的陈述。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9 15:58 编辑 ]
很想给自己找一个理由,一个可以接受的理由,让自己忘了这个世界,然后忘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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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二)




二 会谈

        1、开始会谈


        会谈应当以开放式问题作为开始,比如:我能为你做些什么?我怎样才帮你解决你的问题? 或者用预测性的问题来猜测委托人是在什么法律领域有了麻烦,如:我想是你的婚姻出了问题,是吗?在开始会谈时,必须掌握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不要顺便打断委托人陈述案情,第二是当委托人因为害羞或者紧张而无法继续陈述时,律师必须通过鼓励或者提问的方式来帮助委托人继续陈述。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的委托人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为了后续的会谈部分能顺利进行,律师需要精心设计开始会谈的方式以估计委托人的文化背景。

        2、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

        倾听委托人陈述案情的能力是律师办案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与委托人充足的时间来陈述案情(因为从心里学来说,人将自己的事情陈述给他人必然存在一些顾及,因此委托人必须有充足才能陈述清楚案情),并应当允许委托人用自己的表达方式(语言是一种习惯,改变表达方式会让委托人无法陈述清楚案情)。

        在倾听陈述的过程中,需要做记录,因为作为外行人,委托人不会明白案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律师需要通过纪录来甄别各种信息以及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

        律师在倾听委托人陈述时应当与其进行目光交流,并经常鼓励委托人继续陈述,以此让委托人感到,律师对委托人陈述的内容很感兴趣。鼓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简单的提问,如:然后呢? 另一种是用肢体语言,如点头,或者是简单的语言,如:我明白、我理解。

        有时,律师因为处理过类似案件,因此在委托人陈述完之前便能预知案情并甚至立即可以提出解决方案。即便这样,律师也不应打断陈述,这会让委托人感到,律师是在敷衍自己。同时,案件之间再相似也会有一些区别的,虽然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但是听完委托人的陈述或许能开阔律师的视野。

        3、显示对委托人的同情

        人情味在会谈中必不可少,为了建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信赖的良好代理关系,律师在会谈中应当充分表达对委托人处境的理解和对案情的高度兴趣。同时,律师应当尽量避免表达自己对案情的评价性理解,以建立起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从而让其更多的得到倾诉。如果你在展示自己非凡的专业能力同时展示出你的人情味,你会得到委托人的推崇,这样对扩展你的业务及其有益,因为委托人选择律师一般是经人推荐的,只有兼具专业知识和人情味的律师才会被委托人推荐给其他人。

       4、 询问案情

        会见时,当事人完全由理由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所需要的信息,他或许相信这些信息会有损他的自尊,对他的案件不利,与他人对他的期望向矛盾或者透露这些信息是不合时宜或不道德的,此外透露一起曾使其受过创伤的时间,总会使陈述者的不愉快死而复生。 律师询问案情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为了区别有用信息和无用信息 ,二是询问律师认为重要而被委托人忽略的信息,三是探知委托人所提供信息背后隐含的问题。

        询问的方式由三种:一是一般性提问,该类问题委托人可以自由回答,律师并没有预期从这些问题从必然获得信息,因此也无须对如何回答问题进行指导,如然后发生了什么?(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一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答非所问,脱离案情,且浪费时间。)二是指导性提问,这类问题的答案是限定的,如你当时戴什么颜色的帽子?(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上述的第二个目的,缺点是委托人往往会有别讯问的感觉,同时,委托人往往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过分夸大,并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三是一般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回答是自由的,律师也往往能得到有用的信息(这类问题主要针对上述的第三个目的,缺点是问题需要精心设计,设计不好,效果就适得其反了),如,你为什么要开车去呢?

       5、提出建议

        委托人聘请律师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让律师帮助解决问题,因此,会谈中,律师必然要就案件的解决提出建议。这时,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在法律上所涉及的领域、案件的形势以及可以选择的几个解决方式。律师一般只需对案件所涉法律进行大致介绍即可,而无需进行滔滔不绝的解释,因为委托人既不会理解这些法律,也不会关心这些法律,其关心的只是怎样处理才能满足自己的要求和利益。如果你对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只知甚少,应当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把案件转交给同一律所中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千万不能外行人充内行。这不但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破坏了律师和律所的形象。

        给委托人提建议要求很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更不能过于自信和盲目乐观。同时,律师应当细致分析委托人解决案件的不利因素,并培养成一种接纳委托人任何反应的能力(有的委托人在听到律师分析自己不利因素的时候会极度惶恐、不安和紧张)。

        6、计划解决方案

        作为律师,应当始终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要为了赚取律师费而一律建议委托人用诉讼解决问题。事实上,很多案件采用调解、协商或仲裁的方式解决更加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例如,面对委托人遭遇“第三者”时,律师的第一个反应通常是:提起重婚自诉。一旦起诉的办法决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就会发现这种办法实际并不理想,有可能破坏两个家庭。已经对委托人没有感情的一方因为犯重婚罪而入狱,不但无法挽回其心,而且使得其和第三者新建立的家庭遭到解体。因此律师在提出解决方案时,应当将各种解决方案的利弊告知委托人,包括时间、成本、结果等。

        当然,委托人解决案件的目的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委托人主要是为了经济利益,律师应当提供最经济的解决方式;如果委托人目的不在经济利益(有的委托人是为了争口气),则应当选择符合委托人目的的解决方式。

        明确委托人的目的后,律师就可以通过会谈掌握的信息来设计解决案件的方案。如果解决方案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应当用书面材料的形式交给委托人,这有利于委托人会谈后根据方案去准备相关资料以及帮助回想起被遗漏的对案件有帮助的信息。


三 结束会谈和会谈结束后

        律师结束会谈前,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将案情陈述清楚以及对解决案件的方案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因为有的委托人因为紧张或者害羞而不愿或者忘记陈述一些事实,而这些事实往往对案件的解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假如委托人这时告知的事实完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律师不应当显出生气和不耐烦地样子,应当在休息片刻后重新开始让委托人陈述案情。

        最后,律师起身,并与委托人握手,送委托人到接待室,然后由秘书送其出律所,最好应当由律师亲自送其出律所(律所和律师不但要给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也需要对其以礼相待)。

        会谈解决后,制作一份会谈总结,列明委托人在会谈中陈述的案情、律师的建议以及一些主要注意的时间,并附上下次会谈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发送给委托人,或以电话告知。
会谈是也是一门艺术,需要律师精雕细琢。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9 15: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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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lcried兄,看得出来你在律所实习的这一年确实学到了真东西!佩服之极!
祝你新的工作环境里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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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师兄!
我们要工作,我们要读研,我们要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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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楼主!

十分感谢楼主soulcried师兄分享宝贵的经验.看的出你是很用心的人,祝福你的人生之路海阔天空!
愿我们都成为一条快乐的鱼,自由地畅游在法律的长河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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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技巧(一)



         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执业的入门课,也是基本功。在律师的业务中,解答法律咨询也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一次成功的解答,可以全面展现一个律师的业务素质,令当事人感到亲切和信任。同样,一次糟糕的解答,会令当事人感到失望,当然不会把案子交给这样的律师来做。

         我观察过一些律师如何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对于失败的解答,我认为主要存在这么两种:一、由于律师的法律知识存在某些盲点,在当事人的追问下,有些律师张口结舌,支支吾吾,面红耳赤,满头大汗;二、律师恰好对当事人咨询的法律业务十分熟悉,于是乎口若悬河,滔滔不绝,说了半天,当事人不知所云,一头雾水,律师对牛弹琴,白费口舌。第一种现象固然会使得当事人失去对律师的信任,第二种现象也好不到哪里去。当事人听不懂律师的话,也许会产生一种敬畏的心态,但是对于律师能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存有疑虑。


         我认为,一个律师存在知识的盲区,是业内人士都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却是无法接受的。在当事人的心目中,律师必然精通所有的法律,否则的话,他何必花那么大的代价,来聘请一个一问三不知的律师?我觉得,一个律师应当尽量在当事人面前树立威信,树立自己全能的形象,这样才有利于业务的开拓。

         一般说来,很少当事人来找律师会是兴高采烈的,除非是非诉讼的业务。没有遇到麻烦事,谁愿意花钱来跟律师聊天啊。来找律师的当事人,或者是满面愁苦,或者是义愤填膺。我一直认为,一个好的律师,应当像一个心理医生一样,善于开导当事人,给予当事人信心和安慰,使得郁闷的当事人能够稍微放下心理包袱,使得愁苦的当事人看到希望,使得激动的当事人能够回复理性。如果律师在解答咨询的时候,能够达到这些效果,应该说,双方的沟通就会变得容易很多,当事人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也会随之增加。

         在当事人讲述案情的过程中,我认为,即使是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或者看出当事人在撒谎,或者根据法律和道德当事人在案件里面的表现有很多不妥之处,作为律师,也不应点破,使得当事人难堪,更不应站在当事人的对立面,指责当事人。律师不是卫道士,也不是执法者,当事人的谎言,我们可以不听信,管他怎么编,以后遇到什么问题,律师也可以一股脑归之于当事人没有对律师坦白,所以不必急在一时戳穿。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不妥之处,自然有司法机关来处理,律师实在没有必要越俎代庖。说一些场面上的安慰话,或者干脆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说话,这是赢得当事人好感的基础。

         我认为,有些律师之所以跟当事人说了半天,当事人还没有听懂,那是因为律师在解答的时候,没有注意到自己面对的是怎样的听众,对当事人的知识水平和领悟能力没有把握好,解答变成了课堂上的背书,一大堆的法律名词和复杂的逻辑关系,令当事人头昏脑涨。我认为,一个好的律师,他应该是一个语言学家,他的语言应该是雅俗共赏,深入浅出。在面对当事人的时候,律师应当尽量少用当事人不懂的法律术语,尽量使用当事人熟悉的事情来进行比喻、类比,将艰深的法理和枯燥的法条化作通俗易懂的大白话。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沟通,建立信任。


[ 本帖最后由 soulcried 于 2008-8-10 22: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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